学校违纪学生处分条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的政党教学和生活秩序,优化办环境,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,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。根据教育部、省教委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本条例适用在校普通生及短训类学生。
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,视其情节轻重明亮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分。处分下列六种:(1)警告;(2)严重警告;(3)记过;(4)留校察看;(5)勒令退学;(6)开除学籍。
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,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有进步表现者,可按期解除处分;有立功表现或有突出先进事迹者,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;表现不好或又违纪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不给留校察看处分,可视情节,给予记过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第二章 违纪及处分
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,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有悔改表现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第六条 扰乱学校政党的教学生活秩序或制造事端组织煽动闹事,破坏安定团结;侮辱和诽谤他人者:
1、 情节较轻, 经教育能及时改正错误者, 给予记过处分。
2、情节严重, 经教育根据本人认错态度及表现, 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第七条 打架斗殴及有关者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1、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,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2、致他人轻伤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3、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4、持械打人、聚众斗殴者, 视其情节严重程度, 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、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八条 挑起事端及策划者、唆使者:
1、虽未直接参与打架,但引起事端或策划、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,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 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2、提供凶器者:
(1)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推波助澜,使事态扩大,尚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(2)造成严重伤害者,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3)参与打架并做伪证者, 加重一级处分。
打架斗殴及有关者,情节严重除给予以上处分外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九条 偷盗、诈骗和抢劫公私财物者,按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1、偷盗者:
(1)、一次或多次偷盗,其价值合计在400元以下者,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、记过、勒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(2)、一次或多次偷盗,其价值合计在400元以上者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2、诈骗、抢劫者:
(1)、有诈骗行为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(2)、多次诈骗屡教不改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。
(3)、有抢劫行为者,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产者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1、损失价值在50元以下者(含本数)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2、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者(含本数)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3、损失价值在101元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;
4、在实习、实验中,违反操作规程,玩忽职守,造成严大经济损失者,除按规定赔偿经济和纪律处分外,必要时可向法院起诉。
第十一条 赌博者(凡以麻将、扑克、牛九牌、股子、棋类等各种工具,以现金、有价证券、贵重物品为赌注比较输赢的,均属赌博)。
1、参与赌博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;
2、召集他人赌博、为他人提供赌场、赌具、参与赌博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3、在宿舍内或其他场所玩麻将、牛九牌、股子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。
第十二条 侮辱他人人格或有流氓行为,道德败坏者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1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影响较坏,但认错态度诚恳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2、造成严重后果,情节恶劣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;
3、制作或传播反动、淫秽书刊及声像制品者,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4、与异性同宿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但未造成后果,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以下处分。
1、私用电炉等电热器或破坏学校电源线、广播线等公共设施者;
2、破坏宿舍、都室、楼道等公共场所卫生,经教育不改者;
3、隐匿、毁弃、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;
4、男女学生交往事不得体、有不文明行为者;
5、一按时返校、不按时就寝者;
6、在公共扬所吸烟者;
7、在校内搞各种传销、代销活动者;
8、不遵守就餐秩序者;
9、在宿舍楼、食堂或其他公共场所泼水、乱扔酒瓶等杂物、乱喊乱叫,影响他人、点火或焚烧杂物者。
第十四条 禁止在校外租房住宿,违反者后果自负。
第十五条 凡在校内喝酒者,给予以下处分:
1、凡喝酒者一经发现,给予、警告处分。
2、召集他人喝酒或为他人提供喝酒场所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
3、聚众酗酒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。
第十六条 考试(包括考查)作弊者,该科分数零分处理,并通报批评。
第十七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节数者:
1、10-19节,给予警告处分。
2、20-29节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3、30-39节,给予记过处分。
4、40-49节,给予记过处分。
5、50节以上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第十八条 凡违纪处分者,从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,取消其校内各种奖励及难补助的参评资格。
第十九条 凡受勒令退学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,必须通知家长三天内办理离校手续,学生离校后所有行为以校无关。
第二十条 凡受到违纪外分者,同时给予下列惩罚:
1、已获得扶贫学的学生,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,取消或停止消或停止扶贫生资格半年补半年学费,受到记过处分或留校查看处分者,取消或停止扶贫生资格,补多学费一年。
2、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,一年内不得评奖学金;已获得奖学金者,从处分之日期,停发奖学金。
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审批权限
第二十一条 处分学生必须严肃执竺政策,按规定的程序,做到及时调查、情节清楚、处理得当。
第二十二条 处分的分层管理和报批程序;
1、记过以下处分由政教处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并做出决定,并存档
2、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给予及解除,由班主任上报处理意见,报政教处审核,学校批准。
3、对犯有第六条、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违纪学生的情节调查及处理,必要时可由校董事会协助办理。
第二十三条 各班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对违纪学生情况的调查和取证,最迟不得超过两周,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政教处审核,上报政教处前,处理意见要同本人见面(上报材料包括本人检查材料、旁证材料、调查的报告及处理意见),由学校有关会议讨论决定。
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按分层管理权限,由系、处向全校公布,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。
撤消学生处分程序
一、违纪学生自处分之日起,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者可向学校提出撤消处分书面申请。
二、班主任在学生撤消处分申请书上签署意见。签署意见上需注明“已经班委会通过”。
三、班主任将书面材料上交政教处负责人,提交行政讨论。
四、经考察情况属实后,政教处开出撤消处分通知单,班主任电话通知家长。